《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设立的独资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组织,共同创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科技的奇迹。
一、合伙企业法出台背景
70年代前,国家将主要精力都放在国有资产经营上,结果国有企业被控得过死,宠的过娇,没有活力。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极为有限,中国人要么当农民种地,要么进国营企业做职工,很少有人可以自己从事商业生产。此时我党想改善人民生活寸步难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组织形式从独资企业、股份公司不断发展,中间层次的企业形式明显缺位,使得投资渠道和方式单一, 该法于是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合伙企业法内容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要特别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最根本的不同。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组织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6章10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本法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如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
(二)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众所周知,公司制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制度设计极大减轻合伙企业负担,十分有利于合伙企业发展。如第六条规定。
(四)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股份公司不可以劳务出资)。如该法第4条。
(五)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如第26条。
(六)依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并清算,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第91条、92条(七)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取得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等由企业登记部门予以罚款处理。对于执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侵占公司财产、失职造成损失等负赔偿责任。如第93条-106条。
三、合伙企业法施行后的效果
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弥补了从独资到股份公司,中间层次企业缺少的不足。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设计,更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信心,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合伙企业法的前景
有人说“优秀的企业都是合伙制。”在新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制度创新正在涌现,但无论何种制度创新,其都无法忽视人才的管理问题,而合伙企业制度设计,事实上是对人才、资源、资金最具吸引力的制度模式,只要志同道合、业务突出,就能成为合伙人,这种诱惑是不言而喻的。随合伙企业制度不断推进,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优秀合伙企业不断诞生、不断发展壮大。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专家介绍】
韩宝玉导师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赵静导师
实战法务专家,擅长重大疑难商事案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曾任某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民庭、经济庭、知产庭、再审庭审判长、主审法官达31年,审理各类案件5000多件,对案件定性把关与审判结果预测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陈光华律师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财经大法学院前副院长、博导,重大疑难案件多维一体实操体系发明人,加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团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领军人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曾办理百余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