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7[YQO]B(KNHZC(4ZD$J1.jpg](http://images.fabao365.com/lawnews/article/2013101180571381469253.jpg)
IT男怒黑摇号网站
IT男怒黑摇号网站,惹我,我就黑你。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流氓懂文化,谁见谁害怕。IT行业真是人才辈出,只要认准了,回车一敲,黑你没商量。
据悉:北京知名大学研究生、软件工程师张某为了发泄对北京交通委的不满,同时推销自己开发的医院挂号软件,他找到了摇号网站的漏洞,黑入该网站窃取注册手机号90余万条,同时关闭网站注册系统。造成北京市交通委损失4万元。检方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目前还未宣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量刑
检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张某起诉,那么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又该如何量刑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有怨言就应投医问药嘛,张某这种发泄方式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选择正确的路径解决才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