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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雷夫妇自杀 47年后故里入土为安 (图)

2013年10月3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导读:因为《傅雷家书》的关系,傅雷大名如雷贯耳,但是鲜有人知道傅雷夫妇自杀始末。傅雷是著名的翻译家,他的《约翰克里斯朵夫》译本,早已是不争的经典作品,曾经激励过几代热血青年,告诫大家面对苦难不要轻易低头,是火红年代无数年轻人的精神寄托。傅雷夫妇自杀47年后终于在故乡上海入土为安,百转千回,个中心酸滋味,谁又能知悉一二?

事件回顾:

傅雷夫妇自杀历经47年魂归故里

“赤子孤独了,会创造一个世界。”10月27日上午10点整,在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的如茵园内,著名翻译家傅雷及夫人朱梅馥终于叶落归根,长眠在洁白的丰碑下。傅雷儿子傅聪、傅敏等家属参加了骨灰安葬及纪念碑揭幕仪式。

上午10时,伴随着《贝多芬命运交响曲》的怀念,傅雷、朱梅馥夫妇骨灰安葬仪式正式开始。在傅聪、傅敏以及众家属的护送下,著名翻译家傅雷及夫人朱梅馥长眠于上海浦东故里。傅雷家属及慕名前来道别的共120余人,向傅雷夫妇纪念碑献上鲜花,并三鞠躬。

1966年9月,由于在“文革”中受到诬陷和迫害,傅雷夫妇愤然双双自杀离世。其死后骨灰原被安葬于永安公墓,后归并到万国公墓,之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红卫兵的破坏后遗失。幸有一位傅雷作品的爱好者,私藏其骨灰盒,才得以幸免遭毁。(来源:人民网)

法邦点评:

自杀的法律后果

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杀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但引起自杀、促成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与犯罪没有关系,有的则可能在背后隐藏着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具体分析处理。

一、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二)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三)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傅雷夫妇自杀已经过去47年,以现代的眼光看,他们属于单纯相约自杀的情形,因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认为犯故意杀人罪,这与受委托杀人和教唆杀人有本质的区别。

网友点评(新浪微博):

愿悲剧不再重演

@萦萦白兔东走西顾:傅雷夫妇的骨灰终于昨日安葬于上海,文革期间,夫妇俩不堪侮辱,双双上吊自杀,这是何等的惨烈!我想起自己大学时代读他翻译的《约翰克里斯朵夫》的情景,先生已去,不可复生,但是,这样的悲剧还可能重复,时至今日,文化大革命都没有彻底地反思与批判,不可思议呀!

@中国警察网_女警_文化:【傅雷夫妇骨灰回上海安葬 文革时双双自杀】“赤子孤独了,会创造一个世界。”10月27日上午10点整,在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的如茵园内,著名翻译家傅雷及夫人朱梅馥终于叶落归根,长眠在洁白的丰碑下。傅雷儿子傅聪、傅敏等家属参加了骨灰安葬及纪念碑揭幕仪式。

@昌邑公安:【傅雷夫妇骨灰回到上海安葬】10月27日,“赤子孤独了,会创造一个世界。”今天上午,在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内,著名翻译家傅雷及夫人朱梅馥终于叶落归根,家属参加骨灰安葬及纪念碑揭幕仪式。1966年9月,因在文革中受诬陷迫害,傅雷夫妇愤然双双自杀离世,骨灰也曾被红卫兵破坏遗失。

结语:

傅雷夫妇自杀,发生在47年前的悲剧,今天看来仍旧令人痛心不已。据说,二人自杀时还担心踢倒凳子会不会吵到邻居。情操高尚至此,不愧为知识分子的楷模与典范。(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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