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包养小三
贷款包养小三,真是可笑至极。如今的社会,小三横行,二奶当道,原配受苦。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相爱不易,不爱就别在一起,决定在一起就得好好珍惜彼此。
2011年11月,龚某携情人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了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情人在配偶处签了妻子的名字。事后,龚某无力偿还贷款,故而被银行诉至法院。审理中,他的妻子杜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杜某所签。杜某因此抗辩,拒绝共同偿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该贷款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包养小三是否犯法
“包小三”犯法吗,不知道吗?看看《婚姻法》和《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界有关人士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的,应视为重婚罪,生有子女的,应该以重婚罪论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