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原董事长假立功获减刑
健力宝原董事长假立功获减刑,这个消息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健力宝是国内知名企业,它的前任董事长的消息也牵动众人心。张海曾将健力宝发展壮大,也曾锒铛入狱,是一位传奇人物,大风大浪中走过,面对这样的风波,或许已经习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坐牢6年后,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3年前悄然出狱。广东省高院、省检在不同场合的多份通报证明,张海减刑存在假立功问题。目前,韶关佛山已有多人因涉案被查,并已移送司法处理。
减刑的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二是,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三是,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主要是指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健力宝原董事长假立功获减刑,张海又一次被推倒舆论的风口浪尖。遇到减刑问题,还是咨询法律专家,例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等,他们比较专业和权威,能够帮助您早日渡过难关,走出困境。(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