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诚信托30亿矿产风波
近日爆出的中诚信托30亿矿产风波,引发各方关注。企业像人一样,有风光的时候,也有负债累累的时候。企业在负债的时候,可以通过破产来摆脱困顿的局面。但是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却还没有建立。实际上,很多国家都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
就在本月底,中诚30亿元矿产信托面临兑付大限,然而,融资方振富能源实际控制人身陷囹圄、名下矿厂停产、核心资产短期难以变现,让这单信托项目的顺利退出蒙上了巨大的阴影。之所以关注较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矿产能源的变现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矿产能源类的集合信托产品规模达150亿元左右。
企业破产有法可循
根据《破产法》,企业破产是有法可依的。我们知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中诚信托30亿矿产风波,震动世人。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往往会选择破产,在这一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走法律的途径,向律师咨询。(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