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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枪杀孕妇案开审 声称过失杀人(图)

2014年02月1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警察枪杀孕妇案开审

日前,在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开审。因为无谓的争执,就开枪射杀他人,实在是被冲昏了头脑。没有一个人明白醉酒的胡平在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但是有两条生命倒在他的枪下,悲剧就这样在一瞬间发生。令人不得不感叹命运的无常。

备受关注的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13日9时许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旁听了庭审。备受关注的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13日9时许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警察枪杀孕妇案开审,一失足成千古恨,大概就是指这类事件。民警胡平也许现在悔恨不已,也许现在已经真正清醒过来,但是为时已晚。警察枪杀孕妇,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情就这样发生,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有没有人能够真正想一想呢?遇到法律困扰的时候,可以向律师多咨询,和律师沟通一下,或许能够打开思路。(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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