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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民吃不起茶叶蛋 侵犯大陆人名誉权吗(图)

2014年03月2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大陆人民吃不起茶叶蛋

大陆人民吃不起茶叶蛋,产妇学着台湾坐月子、大S是仙女下凡、河南河北人吃不起冷冻水饺、杨丞琳&阿雅:大陆穿睡衣的都是有钱人……真是池浅王八多,庙小妖风大!

11月2日,一则题为《发现一个好玩的帖,原来台湾人是这么看我们的!》的天涯论坛帖子引爆网络,帖子内容为近年台湾新闻及综艺节目截图,节目主持与嘉宾畅聊自己在大陆的经历和对大陆的印象,高谈阔论中充满误会和讽刺,网友看了截图哭笑不得。大陆人对台湾人有无限美好的遐想,他们觉得大陆人消费不起茶叶蛋等等。

侵犯大陆人名誉权吗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他们只是误解,没有主观恶意,所以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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