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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始末 国家赔偿65万换其11年自由(图)

2014年04月2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赵作海案件始末,又一次把这个发生在很久以前的案件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是一桩被反复提及的案件,教训是深刻的,需要每位司法工作人员铭记。人命关天,而同样重要的,还有人身的自由,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不是完整的人,含冤入狱,更是会毁掉一个人。

事件回顾:

赵作海案件始末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法邦点评:

国家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法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赵作海案件始末,时隔多年还是引发广泛关注,看来这已经成为一起标志性案件,尽管获得国家赔偿,但是自由价更高,金钱换不来自由,换不来屈辱感的消退,换不来亲情,我们希望这种标志性案件不再发生。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获释仍郁闷

@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赵作海获释4年得首份工作当环卫月薪千元。

@洛阳市会展办公室:【蒙冤入狱11年农民赵作海获释4年后获首份工作当上环卫工】因65万国家赔偿及困难补助与亲戚、儿子反目,远赴宁夏投资遭遇传销,回商丘经营旅社折本并被人殴打住院。赵作海感慨,"我与社会脱节了"。日前赵作海在商丘中院安置下成了环卫工,终获首份工作,月薪1000多元。

@NBS法治现场:【赵作海获释4年得首份工作当环卫月薪千元】61岁的赵作海未曾想到,晚年还能得到一份工作,并拿上工资。对入狱11年、获赔65万的他来说,获释后的3年多是郁闷的。不仅受困于金钱所致的众叛亲离,更受困于屡次从商失败的破落生活。而最根本的,是赔偿金终难填补11年监狱生活的巨大断层。

结语:

赵作海案件始末再次引发关注,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办理一起冤案,给当事者造成的损害真是难以估量,并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人生的大起大落,已经给这位老人造成了难以抹去的阴影。杜绝冤假错案,司法人员需依法办案,提高警惕,而律师也要负起责任,据理力争,查明案件真相,律师的角色一样重要。(法邦网)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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