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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湖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 遗失物拾得(图)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女子跳湖生命垂危,围观人却淡定地捞女子掉的钱。最终女子获救,而湖边的围观人员携捞起来的钱扬长而去。这样的事情,又一次触动了人们濒临麻木的神经。在面对女子跳湖时,不仅不施救,还捞落水者的钱,这样的人,除了人性中的贪婪自私残忍麻木一览无遗以外,还有哪一点像人?女子跳湖原因不明,所幸生命无碍。而那个捞钱的围观者却让人久久不能忘记。

事件回顾:

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

前天凌晨4:30左右,扬州警方接到报警,称位于扬州京华城某快餐店对面的明月湖中,有一名女子要自杀。接到报警后,邗江公安分局新盛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3分钟后,民警到达事发现场。民警发现,在距离岸边约15米处,有一名长发女子正静静地站在水中,水已经到了她的嘴巴部位,该女子随时会有生命危险。而令民警感到奇怪的是,在岸边站着三名男子,其中两名男子盯着湖中间,另外一名男子则在水边很淡定地捞女子掉到水里的钱。

“有什么事情到岸上来说,这样危险!”民警急忙劝那名女子上岸,同时做好了救人的准备。这时,另一组增援的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凌晨5:08,该女子被成功营救。几名朋友也来到女子身边扶着她,但由于体力透支严重,该女子没走几步就瘫倒在地。

“她跳河之前打电话给我们,我们才知道她要跳河。”据三名男子介绍,轻生女子是他们的朋友,报警前半小时,该女子曾给他们打电话,称要跳河,他们立即赶到了现场,发现女子真的已经在水中了。

但对于几名男子所说的情况,该女子坚决不承认,她说自己是酒喝多了,不慎掉到水里的。在警察赶到现场时,她已经在水里泡了半个小时。

法邦时评:

男子的行为违法

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本身就违法的。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女子的钱掉在水里,属于遗失物。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是不道德、甚至违法的。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太缺德了

@你到哪去了:这都是什么世道啊,还有没有底线?

@消失大半天: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那个男的就该被抓走割JJ数年轮。

@短信也不回:女子为什么跳湖呢?有什么想不开,围观的人去捞钱也太缺德了吧。

@发生什么事了:围观人不救还捞钱,这就是落井下石吧。

结语:

围观人捞跳湖女子掉的钱,再一次让人感慨世风日下。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这样,见死不救、落井下石,那么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无德者常有,如果触犯了法律记得求助律师。(法邦网)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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