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得财产,男方得债务债权
成森林与前妻杨晴的离婚,经历两次诉讼。第一次是2006年8月,杨晴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次诉讼在一名时任女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杨晴从成森林处获得18万元现金补偿;成森林获得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同时承担债权债务,女儿由成森林抚养。杨晴随后撤诉,诉讼不了了之。
两年后,杨晴再次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名周姓法官成为此案的主审法官。
“这次审判结果,前妻几乎得到了我的全部财产,而我获得的是几乎全部债务和女儿抚养权。”从判决书上看到,杨晴获得的财产包括:位于永州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套面积为148平方米的房子、一块面积为460.6平方米的土地;而成森林获得的均为债权。此外,女儿的抚养权也给了成森林,杨晴则每月向女儿支付200元抚养费直到其成年。
“对于这块460.6平方米的土地,我曾向法院提出是我与他人共同所有,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没有采纳。”成森林不服这一判决结果,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终审,维持原判。
男方向女方支付20万
“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在后头。”成森林一脸苦笑。
成森林说,离婚案终审后不久,主审的周姓法官便调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于2011年7月,对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到他向前妻支付了20万。
随后,成森林竟然又收到了法院传票。成森林说,由于当初具有争议土地的合伙人申请诉讼保全,将已判给杨晴的那块土地征收款48万元进行了冻结,杨晴支付了合伙人26万元后法院解冻。杨晴认为这是婚前共同债务,要求他支付相关款项的一半约17万元。
7个月后,女方与法官结婚
就在诉讼过程中,成森林的朋友告诉他,杨晴与周姓法官已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了。
“当时我真怀疑自己是听错了。”为慎重起见,成森林辗转确认了此事。他向三湘都市报记者出示了一份从民政系统查询到的两人登记结婚信息。
而此案的判决结果,成森林再次败诉。据他出示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成森林支付杨晴28750元,并支付杨晴已付给陈某(成森林合伙人)投资款的一半,即13万元。
涉事法官已被停职调查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晚对外公开回应,该市冷水滩区法院已对法官周某进行停职调查。对于报道反映周某的问题,调查组将进行全面调查,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同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于报道涉及的案件问题,成某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对生效判决不服,该院已立案再审,并于7月14日开庭审理,将会依法公正裁判。
邦邦有感
网上骂声一片,说法官财色双收,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堪比电视剧剧本。但是,冷静下来,除了诧异,有什么违法之处吗?
1、是否适用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根据现有的媒体已经报道出的事实来看,还没法断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为法官与女当事人结婚,只是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几个月的事情。如果能断定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暗生情愫,才能适用回避。
2、离婚判决是否偏向女方?
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之前皆有婚史;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仅夜不归宿,且在外面找了女人,并且还生下了另一个女儿。也就是说,在这件离婚案本身,男方是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新闻讲述的事实,结合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似乎并无不当。
3、是否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法》中,禁止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法官是中立角色,任何接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判决结果的不公。
法官跟女方在执行后7个月内结婚,很难说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慢慢走近的。人有七情六欲,但是当法官穿着法官袍出现在法庭上,就是法律的象征,暂时抛开私人情感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