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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百亿富豪被撕票,身中28刀而惨死。对于这种绑架又残忍杀害人质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到底认定为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台湾百亿富豪被撕票
据报道,身价数十亿的施姓富商,8月18日从美国返台,疑遭司机谢源信等四人绑架勒赎三千万元,但因领取赎金失利,谢当晚持假护照潜逃泰国;案发第7天,检警昨天在台南山区寻获腐烂遗体,家属指认确定施惨遭撕票。
绑架行为吸收故意杀人行为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因触犯同一罪名,属于同一种犯罪的不同形式,而且,这些行为之间有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从而产生吸收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高度行为是更有利于其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低度行为是有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无论从犯罪人的自我评价去看,还是从法律对吸收犯的实质评价而言,用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都有合理的。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解释说,绑架与故意杀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是实质上只触犯一个罪名。因为《刑法》有规定,只是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此案件中,绑架行为可以吸收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杀害人质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都是金钱惹得祸,害的富豪就此殒了命。当然,有钱可能并不是他的错,但为了他的钱财,你去绑架勒索就大错特错了。绑架本身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人质,那就是罪加一等,从重处罚。(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