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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新生宿舍吊死 自然人死亡权利归于消灭(图)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大一新生宿舍吊死

日前,东莞理工学院一大一新生宿舍吊死事件,让很多人扼腕叹息。结束自己的生命,让自己肩负着的与生俱来的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原来如此的简单。可是,生命如释重负仅止于此,那么还是希望大家要三思。

东莞理工学院一名大一男生被宿友发现吊死在阳台上。该校发布通报称初步判断该男生系自杀。据该校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28日6时40分左右,当时有一名宿友起床上厕所,发现宿舍的阳台上吊着一个人。“很快公安和120救护人员都过来了,但发现他身体冰凉,已经死去多时了。”这名工作人员说,估计是在凌晨两三点钟发生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一个含辛茹苦的学子,经历了社会和家庭多少的关爱,才会有今天的辉煌。然而,一念轻生,转眼就把所有的痛苦留给了为其痛苦的人,这即使在法律上也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而自然人死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其作为民事的主体的资格也随之丧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因此,它是非常的宝贵的。生命的法律意义在于,它使人拥有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以轻生来逃避法律的义务,或许法律已无法对死去的人进行追责。但是,继续活着的人们需知道,有所给予要比一无所有更让人有幸福感。(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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