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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砍人事件 校园事故谁来埋单(图)

2014年09月0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湖北十堰砍人事件,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惨案,凶手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开学的第一天,冲进小学校园里面,大肆砍杀。近年来频频爆发如此凶残的校园恶性事件。我们不禁要问,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

冤有头债有主,真不明白有些人为什么要拿孩子撒气 ,可怜的孩子,上学第一天这样。对于这样的恶性校园事件,其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当呢?

事件回顾:

湖北十堰砍人事件

9月1日上午,湖北十堰市郧西县东方小学发生一起刀砍学生案。事件共造成9人受伤,4人死亡(其中一人为犯罪嫌疑人)。郧西县委宣传部13时30分对外发布了事件通报。

通报称,今天上午10:20左右,东方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学生家长)持水果刀在校园内刺伤9人(其中教师1名)。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3人,犯罪嫌疑人陈某当场跳楼自杀身亡。

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案件调查,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正全面展开。(新京报)

法邦时评:

校园事故谁来埋单

抛开刑事责任不谈,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如下:

1、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针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针对第三人过错的话,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是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如果能证明其在此事件中并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那么学校是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否则学校应当就此次事件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即就第三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开学第一天的悲剧

@董飞DoNgFe1:怀念我们上学那个年代,校园门永远是开着的,没见有坏人来过。

@futuerlee:该死的懦夫,虽然这样,社会还是要负很大责任。

@成都浣笔学堂:有啥事不要去伤害无辜的孩子,开学第一天,请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学习环境,而不是恐惧之地,凶手罪不可赦。

@思于齐:冤有头债有主,真不明白有些人为什么要拿孩子撒气 ,可怜的孩子,上学第一天这样!

结语:

南平市实验小学校惨案、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惨案、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惨案、山东潍坊尚庄小学惨案……近年来校园惨案频频发生,学校本该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圣地,而今却变成禽兽报复社会的场所,这固然与学校安全保障水平有关,而学生自我的弱小也有一定关系,但是从社会深度来看,对于凶手来说,是什么让他变得如此残暴,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去深思。在小编看来,凶手如此,无非原因有三:1、心理疾病;2、个人仇恨;3、社会不公。一个人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几近绝望,只得以报复社会这种极端的手段来寻求自我的心理平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每个人往往只是幸运没处在他的位置而已,如果原因是第三条,则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杀人者固然该死,促使杀人者杀人的人呢?(法邦网)

[责任编辑:蒋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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