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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社会性侵案高发的时刻,韩国“化学阉割”的入刑,引发了不少激进的国人响应。从根源处消除祸根的想法虽然不错,但这种“反人类”的变相“肉刑”,貌似真的与不断进步的文明社会不太符合。
国人积极响应“化学阉割”
去年7月,韩国一项允许执法部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生效;当时,就有不少人呼吁我国应该引进“化学阉割”,每在有儿童遭受性侵案发生后,也总少不了对加害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呼声;这次韩国首例化学阉割案的判罚,又刺激了网上的这种呼声。
据了解,“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由于副作用过大,化学阉割也被视为是一种变相“肉刑”,不但违反自由刑的趋势,更涉及人道、人权等问题。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在药力失效之后是否能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实在无法肯定。另一方面,亦可能会对去势者造成永久的心理创伤,更容易因而心生仇恨,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
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认为,强奸罪在我国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等,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于此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其自由或生命足以与其罪行相当。
“阉割”是我国古代一种极其残酷的“肉刑”,经过百年文明的洗礼,我们抛弃这种残忍的刑罚。如今,新生的“化学阉割”虽然没有古代的血腥,但这势必将对犯罪分子的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法律在文明的社会,也需要文明的规定,所以,对众人对此刑罚的呼吁,我认为应理智。(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