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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新玛特砍人事件
大庆新玛特发生一起砍人事件。砍人者竟然因重病缠身,与亲人关系相处紧张为由,欲借伤害无辜之举,引起他人注意、世人关注。这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如此荒唐之举,真是令人发指。
9月30日17时23分,大庆市一肯德基店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12人受伤无人死亡。在该名持刀男子窜至肯德基店对面麦当劳店继续行凶时,被抓获。经初步调查,嫌疑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庆本地人,系我市某企业十年病休员工。自述因对生活绝望,产生伤人心理。
此次事件中无死亡,有12人受伤,其中,伤势较重者2人,医院正对伤者全力抢救,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据初步调查,凶手重病缠身,与亲人关系紧张,且自认归期在即,想惹世人注意,故伤害无辜。对生活绝望情绪就散发在他人身上,绝望之后又为什么要行凶呢?是对社会不满?还是对家人不满?或者是对治疗不满?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人到“心灰意冷”之时,真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在需要爱的时候,只有先付出爱,才能收获爱。撒下爱的种子,才能收获心的果实。如果行凶者早日知道这一点,也就不至于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