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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游客以色列漂流溺亡
组团出国旅行是现在人们消遣的最佳选择,然而旅游也有风险,近日,68岁的宋女士随团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对于旅行中的意外身亡,旅行社是否要负责任?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法院一审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
2013年7月,宋女士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的旅游。同年10月22日,宋女士如期出行,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旅行社理应明示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其母亲已经68岁,明显不合适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母亲身亡,故二人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旅行社被判赔偿27万
知名合同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醒或者救助义务的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外出旅游,一定要注意安全,不仅旅行社要保障旅行者的安全,游客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