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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生女 情夫与原配重争房产(图)

2014年12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小三怀孕生女

阿花刚二十出头,竟委身于比自己年长将近30岁的中年男人。凭着肚子里的孩子,她让情夫掏了100多万给自己在禅城买下了房子。谁知诞下一名女婴后,情夫就与她翻脸,不仅跟她争孩子还与原配妻子跟她要回房子。

闹剧起于阿花与梁志刚(化名)的一段孽缘。两人相处3年后,阿花于2013年夏天怀孕。当年10月,梁志刚斥资100多万在禅城区买了套房并登记到阿花的名下。今年2月中旬,阿花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下了一名女婴后,梁志勇态度急转直下。为了房子和孩子,他们最终闹上了法庭。

梁志刚的合法妻子阿意诉称,梁志刚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阿花,其行为是无效的。故她请求法院判令阿花将那套房返还给她与梁志刚。

阿花反驳称,她并不知道梁志刚与阿意存在婚姻关系,涉事房屋是梁志刚赠予她以及他们当时尚未出生的女儿的,是他承诺给她们的补偿。禅城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梁志刚将房子无偿赠与给阿花的赠与行为无效。

情夫与原配重争房产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梁志刚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子赠与小三,并未得到妻子的同意,应当认定无效。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从公诉良俗方面来说,赠与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内容合法,且不应当违法公诉良俗。本案中,梁志刚身为人夫,却买房赠与小三,此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且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小三破坏人家的家庭本身就是道德准则不容许的行为,阿花如今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房子也没了。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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