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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组团杀虎吃肉
生活水平在进步,人们的饮食文化似乎也在不断的更新。富商组团赴广东杀虎吃肉,也真算是吃货中的佼佼者。然而不幸的是,这些人却因此而获了刑。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南宁富商徐某2013年曾3次组织15人驾车前往广东雷州市,花巨款购买活虎,卖家则现宰现卖,当场交易。12月29日,钦州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徐某最终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5万元,其他14人也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公诉机关称,南宁富商徐某是南宁的房地产开发商,同时还从事物业管理、酒店经营及建筑施工业,并在境外有投资项目,他有烤虎骨、剔虎爪、藏虎鞭、啖虎肉、喝虎血酒的特殊嗜好。经核定,徐某组织人员3次去雷州购买老虎,共宰杀3只老虎,每次非法运输的虎制品价值48万元,3次非法运输虎制品的总价值为144万元。
今年4月28~30日,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伙同张某、区某等15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徐某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5万元;判处其他14人5年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到5万元不等。宣判后,徐某等15人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12月29日,钦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表现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杀害动物无疑是在对我们的伙伴进行屠戮。我国法律对濒危动物是进行保护的,任何的杀害、运输或出售,都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会受到的相应的惩罚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