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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送干洗店被染色
郭某将价值不菲的大衣送到干洗店进行干洗,没想到衣服染上了其他颜色。郭某气愤不已要求店家赔偿,双方就赔偿价格争执不下。最后,郭某将店家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25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2015年1月3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
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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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依格式条款赔偿遭拒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干洗店中的格式条款属于单方面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干洗店应当赔偿郭某18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