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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五岁女童输血染艾滋
艾滋病,是一种在如今科技发达的今天仍然无法治愈的疾病,福建一五岁女童因输血,染上噩梦般的艾滋,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
近期,福建一名5岁女童毛毛(化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该省卫计委调查,毛毛因在手术过程中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极大。以目前的科技水平,这种风险不可避免。
2010年,刚出生8个月的毛毛在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接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手术以后,一直发烧。2014年,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后确诊为艾滋病。
事后,福建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调查,认为供血的福建省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卫计委医政处处长杨闽红说,患儿在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经查,确认其中一位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HIV抗体为阳性。该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未再献血,在本次调查前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HIV。
综合考虑患儿父母HIV抗体检查阴性的结果,调查组专家认为,毛毛因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HIV的可能性极大。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不并不是说患者出现损害,医疗机构就必然要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因为在一些不可归责于医疗机构的情形下,强行让医院承担责任,或许太过于苛刻。那么,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一场谁都没有过错的事故里,可怜的孩子成了唯一的受害者。面对这样的悲痛,我们只能祈祷,天空中每一颗流星的划过,都载着对其无尽的祝福,愿:战胜病魔,勇敢成长!(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