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遇到一个摔倒在马路上的老人,你可能会犹豫要不要扶,扶了会不会被赖上,可是如果遇到的是一个正在被坏人猥亵的女孩,你会赶快离开,还是会帮助他,还是会拨打110?不管你帮还是不帮,宾馆都必须帮助她,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17岁少女宾馆遭遇猥亵求助员工置之不理
湖南一17岁女孩被人带到株洲某宾馆实施猥亵,然而当随行同学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时却被置之不理,甚至连110报警电话都没拨打。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作出判决,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女孩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10月20日,这名17岁的女孩与一个女同学在同两个男性朋友吃过晚饭后,被带到株洲市芦淞区一宾馆。随后,一名男子将女孩强行抱上床,并对她进行猥亵。在猥亵事件发生时,受害女孩的同学曾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但宾馆工作人员却态度冷漠,未及时处置,甚至没有拨打110报警。
2014年9月,实施猥亵行为的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进行民事索赔时,受害女孩认为态度冷漠的宾馆工作人员也有责任,于是将宾馆方与涉事男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宾馆方共同赔偿其交通损失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8000余元。
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审案法官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阿强猥亵妇女,依法应对小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宾馆方,法院查明事发时,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芳的损失,由阿强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宾馆方负有补充责任,即当阿强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要尽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宾馆而言,自旅客缴费、登记入住宾馆起,就与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除应履行向旅客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环境、服务等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旅客在住宿期间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旅客及宾馆,都不会希望在住宿期间旅客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宾馆履行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经成立,无论宾馆是否向旅客出具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安全保护或承诺,合同的附随义务都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
宾馆作为住宿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若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宾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首先应看宾馆是否有合于其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全监控设施;其次应看宾馆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全保卫制度;最后应看宾馆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监控设备、是否切实遵守、履行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17岁的少女被陌生男人带到宾馆里面,应该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了吧,至少能预感到危险吧,如果不知道那我也只能“呵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