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女生遭色狼摸下身经提醒仍沉默
今天(6月27日)上午,一组地铁四号线“色狼偷摸女生下身”的照片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疯传。记者随即联系上了照片拍摄者昊先生,让我们来听听当事人的说法吧。
据这组照片的拍摄者昊先生描述,早上九点整,在地铁四号线宜山路开往虹桥路的过程中,发生了照片中记录下的一幕。
“记得这名男子是在上海体育馆上车的”昊先生对记者回忆,“当时我在低头玩手机,但是这名男子的‘奇怪’举动引起了我的注意。”昊先生详细地还原照片里男子的动作过程,他表示,起初男子手握半拳,靠在包上,有意无意地往女孩的下身蹭,“一开始我只是怀疑,因为那个女孩还有个朋友在身前,我想那男的不会那么大胆吧,但发现他如此隐蔽的动作,不由得有些在意。”昊先生的警觉得到了印证。后来,男子干脆张开手去“摸”女孩的下身,“他先摸了下就缩了回来,看女孩没反应,干脆手贴上去,就不想离开了一样。”
车厢内并不是十分拥挤,而男子一而再再而三的怪异举动让昊先生当场义愤填膺,“我马上拿出手机对着他拍照”昊先生现在想来依旧历历在目,“他干脆就羞愧地不敢看我了。”谁知,当事女孩依旧没有任何反应,昊先生只得拍拍她的肩膀,“提醒”她有男子正在进行“不轨”行为。
猥亵罪如何构成?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1、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