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油价差致成品油非法经营频繁
在广西东部一家二级路旁的加油站内,“充值500元,汽柴油每升最高优惠2毛”的横幅挂在显眼的位置,但在将近1小时的时间里只有十多辆小汽车前来加油,客车、货车寥寥无几。“本地的客货车很少来我们这里加油了,柴油销量一路下跌,我们的价格竞争不过那些私油。”加油站的一名负责人无奈地表示。
记者近期对广西成品油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由于近两年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广西多地来路不明的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频繁。这一势头已经对正规成品油销售渠道、民营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国家税收流失严重,还隐藏巨大社会安全问题。目前,广西公安等部门已经开展系列打击行动,猖獗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是一些窝点通过只做熟人生意,或者转移到更加隐蔽的地点,继续从事非法交易。
非法经营罪如何成立?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