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确认坠亡女生留有日记
自22号开始,一则齐鲁师范学院高新校区女学生娜娜凌晨从宿舍跳楼的事件刷遍全网,网传坠楼女生李娜留下四本日记。26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政治处主任齐刚回应称,目前案件已经定性为自杀。
同时齐刚向记者确认,调查过程中确实发现了死者的日记本,但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案件仍处于调查中,日记的内容并不方便向公众透露。此外,警方强调从未向任何个人、媒体透露过日记内容。网传日记本里记录了女生和家人之间的矛盾一事,警方未确认。
12月25日中午李娜家属再次前往学校,并与校方产生冲突。警方介入之后,家属与校方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话。记者从李娜表姐王女士处获知,学校提出:家属必须接受警方所做的“排除他杀”这一结果,并要求家属公开向事发当晚与李娜同寝室的三位室友道歉,同时也向校方道歉。
目前,校方依旧拒绝记者采访,避谈和解事宜;李娜家属不接受协议,已离开济南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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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自杀学校有哪些责任
对于学生自杀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应当根据学生是否成年有所区分。
《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校方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有其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由此可见,校方对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已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认为其已经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对于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自杀的,学校一般承担的责任较小或者不担责。
如果对于学生自杀,学校存在严重的管理不当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的,学生家属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此处与未成年人不同的是,学校“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要求赔偿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没有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