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代孕服务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的离职结算确认书中有关提成的约定无效。
这是一桩什么案子?
员工介绍大客户,公司承诺10万提成。
原告刘某是被告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5日,刘某介绍客户安先生与被告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原告10万元提成工资。
离职后未获提成 为讨欠薪诉至法院
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约定双方自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原告刘某介绍客户安先生与被告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刘某已计提5万元,双方约定待客户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80万元后,被告再给予刘某5万元提成。然而,安先生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后,被告未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某剩余5万元提成工资,双方遂产生纠纷。刘某向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
2017年7月17日,经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代孕服务违反公序良俗 涉案合同无效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5万元提成工资。被告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代孕服务违反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且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委托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原、被告虽签订了离职结算确认书,但该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因此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亦因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提成款,缺乏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代孕服务与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中国明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禁止代孕行为。
原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曾制定《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原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代孕服务可能引发严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受到中国法律明文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