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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三子责任重大
持续升温的香港占中事件,一直被国人高度关注。日前,作为占领运动发起者三子自首,但是鉴于该次占中事件对香港乃至中国的影响,其自首行为恐亦难以让其免于刑责。
占中三子将在今午自首,公民抗命固应负法律责任,惟三子作为占领运动发起者,更有道德责任交代运动的阶段性效果、香港代价多大,让占领者以至普罗市民深思下一步何去何从。
占领运动本质既是不惜以违法手段,藉公民抗命争取政治诉求,三子为此负上法律责任,设法弥补对法治的冲击,本是应有之举。惟对不少市民而言,若三子只负法律责任,并未真正尽责。
三子的自首,象徵占领运动的一个阶段性终结,既然如此,三子实有道德责任,向占领者、支持占领的市民、受占领影响的港人详细交代,他们认为运动至今取得甚么成果?评估现时的事态发展,与三子的初衷离开多远?旷日持久的占领,社会付出多少代价、是否值得?
尤其占领运动已持续两个多月,正进退失据,三子不能以自首抽身而去,实有重责就上述问题交代清楚,让占领者可更全面地分析到底继续留守或退场,对占领运动以至争取民主长期工作最有利。
且三子认为现时已届自首退场之时,便不应只透过传媒发声,更应亲身走进占领区,就算涂上再厚的「面懵膏」,亦要在自首前争取每分每秒,亲自游说占领者,尽最大努力劝他们撤离。
不但三子对此责无旁贷,其他运动领导者尤其双学,亦有重责向占领者与公众解释运动未来路向,毕竟运动初衷是为香港争取民主,而非图占领者的自我满足,运动领导者应走出占领区面对民意,否则一场失去群众支持的群众运动,势将失败收场。
自首——可减轻刑事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即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司法实践中考虑自首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法院可根据自首的情节,酌情的从轻或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判罚。当然,犯错受到惩罚是天经地义的,自首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减轻相应的处罚,犯错的人是不会因此而规避法律的制裁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