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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60万!“激素治疗导致副作用”案被判无过错

2019年04月2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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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治疗案

被索60万

2014年12月5日,28岁的李女士,在某知名三甲医院诊断为成人still病。依建议使用激素治疗,效果良好。后随诊调整激素用量,逐渐减量持续至2015年9月,发现妊娠后自行停药。2016年9月,李某感觉双髋疼痛,后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

李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告知长期服用激素有可能引起的副作用,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且在给其进行长期激素治疗时,未考虑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并发症,未及时补充防治骨质疏松的相关药物,最终导致患者骨质疏松、双侧股骨头坏死的损害结果。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医院对李某施行激素疗法过程中是否如李某所说,侵害了知情权?与股骨头坏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认为,该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请法庭界定,如法庭庭审认定医方存在告知不充分,则医方的过错导致了本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双侧股骨头坏死的进展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成人Still病

关于成人Still病,它是一种病因未明的以长期间歇性发热、一过性多形性皮疹、关节炎或关节痛、咽痛为主要临床表现,并伴有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及粒细胞增高和肝功能受损等系统受累的临床综合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是,药物副作用客观存在,门诊告知应当根据客观情况而为。临床监测义务是相应症状出现后进行,没有症状并无密切监测必要。激素药物副作用众多,无相关症状时逐一告知并监控并非医疗机构法定义务。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治疗、告知均符合法律及诊疗常规、无过错,诊疗行为与股骨头坏死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也未再提起上诉。

法官断案:公平对待特殊医疗案件

“‘激素治疗’案是比较典型告知问题,而告知又是医疗纠纷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案件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通过知情告知个案,法院确立了四项审判原则理念:第一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第二条,在此前提下必须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隶属《中国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章,必须构成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医疗纠纷上升到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要从法律上要严格控制;第三条,承担责任的具体事项亦必须是法定的,比如药物的副作用;第四条,审判实践中,对五十五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特殊”的考量应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认知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不能一成不变。法律应通过判决将正能量的理念传导社会,并给予医生阐述自己理由的机会及诉讼中对等的、公平的待遇。应坚持杜绝在院方无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拿所谓的“告知不充分”为由为患者找心理平衡。

专家说法:激素产生不良反应本身属于高概率事件

激素产生不良反应属于高概率事件,不是低概率事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皮肤科朱学骏教授认为,激素产生不良反应本身属于高概率事件。内服糖皮质激素常见的不良反应如高血压、糖尿病、溃疡病出血、股骨头坏死、骨质疏松,容易感染等。激素滥用在我国应该说是较为普遍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医院,超适应证使用,而是用量大,容易给患者造成长期的伤害。

所以一些特殊药物,如上述的激素,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等,尤其当对患者大剂量使用时,需要进行告知,使患者了解药物可能造成的不良反应,特别是严重的反应,必要时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与此同时,关键还要加强医生教育,增强基层医生的素质培养。教育医生诊疗法律责任,按照诊疗常规用药,杜绝滥用激素药物。

告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使用激素会带来很多副作已是常识。”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彭华副处长表示,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门诊量压力,很难有时间就药物使用的所有情况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只能说重点。

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列为书面告知的一部分,而不是任意扩大书面知情同意的应用范畴。医务人员应只有在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超大剂量用药、超说明书用药、用新特药品时才对患者进行书面告知,以减少医务人员的负担。

而对于医务人员应该如何去告知?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刘瑞爽副教授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什么是特殊治疗的界定,长期使用激素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应属于特殊治疗范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给予长期激素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告知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后自主选择的权利,他建议,一是应依法告知,告知是法律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二是依伦理告知,尤其是要遵守尊重自主原则;三是对医务人员的告知要求也要充分结合社会实践,可以通过集体告知、微信群等方法进行告知。

北京医院医患办魏亮瑜主任认为,需要注意的无非两点,一是有没有定期随访,对患者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并按照具体情况调整用药;二是如果存在防范手段和替代方案,医务人员是否告知患者?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做好了,本案中知情同意是没有问题的。

北京回龙观医院医患办陈妍认为,“医疗告知的最终目的是使患者理解医疗风险,并自主做出选择。但医疗行为是动态的,医务人员要善于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及时、如实地把有关信息告知患者。

滥用告知并不会推动医疗进步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学认为,大多数患者打官司,都是为了获得后续的治疗费用。但如果能够通过保险、基金等方式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社会化分担,避免患者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致残等后果,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总结,涉医案件中“激素治疗”案是医疗机构的普遍现状,为此,他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告知的滥用与扩大,并不会对医疗进步起到正面作用,反而阻碍了医学的发展。众所周知,医疗是动态变化行为,诊疗的全过程都在与医疗纠纷相随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对医疗负责,但也不应因此而畏首畏尾实影响了正常的治疗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激素治疗”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在法律层面告诉医务人员,激素治疗告知的界限和标准在哪里。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国家法律人、医疗机构的责任与担当,这才是建设和谐社会、健康社会的保障。”邓利强说。


[责任编辑:文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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