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瓯法院官微获悉,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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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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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诉人江某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林某参加了庭审及宣判。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解析】
随着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显,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同时也给网民带来很多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分析涉网民的法律风险。
刑事犯罪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大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见网民在网上侮辱别人,可能构成侮辱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承担行政责任风险:如疫情期间公安部门发布:网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承担民事责任风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有权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授权受害人随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网络真的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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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 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 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