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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穴教师性侵 猥亵儿童还是故意伤害(图)

2013年07月3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湖北武穴教师性侵引爆网络,男男性侵尴尬了谁?行为者作为一名老师,与男童“肛交”致使其染上性病,禽兽不如;受害者作为一个孩子,一名男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妥善的保护。

作为一名老师,为人师表是最高准则,时刻谨记自己的身份,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任何行为都要配得上“人民教师”四个大字。

但是这个世界上“应该做到却没有做到”的事情太多了,或者,往更深里说,这是社会风气使然,我们不能过多责备一个个体,一个大时代中的小人物。

事件回顾:

微博曝湖北武穴教师性侵

据新浪微博“杭州交通918”发布:“我的儿子被男老师性侵了!”这一消息立即引发网友关注。原来,彭女士是湖北人,一直在杭州打工,年仅7岁的儿子在湖北武穴市龙坪镇沙墩村上小学,儿子说老师每天都买好零食,让他在厕所的一个死角等。老师性侵孩子达半年之久。近日,孩子竟被查出患有尖锐湿疣!孩子痛苦,家长痛心!

性侵儿童、教师施害……这些要素让这一事件在微博迅速升温,目前在各大微博和论坛被转载评论约百万条次。(据新华网)

法邦点评:

猥亵儿童还是故意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目前,我国刑法在男女性幼童遭遇强奸时采用的法条不同,女童适用“强奸幼女罪”,而男童适用的则是“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专家表示,鉴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过轻,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怎么那么多禽兽老师

@晴:湖北武穴一男老师性侵七岁留守小男孩!才上小学一年纪就得性病了。怎么那么多禽兽老师,这个世界怎么了。

@园林:看着这样的消息我就心疼!把那些烂人千刀万剐也不解气!

@郭昊葵:#武穴7岁男童遭老师性侵#可怜的孩子,你的出生难道就是,长大了供淫贼教师享用的?我一直替校园里花朵儿,担忧着,那么多禽兽教师藏匿校园。原来,祖国的草儿也有危险啊。我已愤怒的不能呼吸,就像受困的野兽而抓狂。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的频频曝光,彰显了一个病态社会下的丑恶不堪。祝福孩子们都平安。

@reilly:#武穴7岁男童遭老师性侵#《熔炉》影片里,聋哑女童法庭指认双胞胎校长和主任的镜头会在此出现吗?司法的不公正,源于普通公民的不抗争。

结语:

这个世界已经越来越让人看不明白,难道是现代生活给人的压力太大了吗?男男性侵不是个案,猥亵儿童不是个案,老师强奸不是个案,留守儿童心理创伤不是个案,即使是融合上述全部要素的湖北武穴教师性侵都已经不是个案!希望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这一案件,还被害者以公道。(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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