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养父性侵诞女婴
女孩遭养父性侵诞女婴,无耻、荒诞,该父亲怎么忍心作出如此行为,该女儿以后要如何接受孩子的事实,为人父母者,爱孩子是天职,就算不是亲身的,但也已经收养,收养的孩子跟亲身子女没有什么差别,同样需要的是爱,而不是糟蹋。
7月6日晚上,在扬州市人民医院东区医院,一名11岁女孩诞下一不足月女婴。女孩怀孕,涉嫌性侵她的竟然是其养父。刚开始其养母还以为是胃炎,前两天到医院,发现出事了,想引产的,但是已经来不及了。经过手术,女孩生下了一个4斤2两的女婴。据了解,女孩刚出生不久,就被亲生父母遗弃,后被现在的父母收养。其养父是苏北人,养母是四川人,今年从四川到扬州打工 。发生这样的事件,女孩或许早已不想再认这位养父,要解除收养关系该怎么做?
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收养解除的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而且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