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闹市被打
公安局一干了十多年公安的副局长闹市被打确实挺让人惊讶的。也许别人会猜是不是副局长得罪了什么人,或者做过什么不好的事情引人仇恨之类。不过就是因为副局长与打人者完全不认识也没有结过恩怨,如此无辜的被打才让人很奇怪。
7月4日晚,米脂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在开车经过闹市区米脂县城银州路一KTV楼下,有几名醉酒男子在打闹,一男子以为一人上了副局长驾的车,因此起了冲突。随后,男子喊来两名帮手,并操起铁锹围着打骂。副局长被打伤,现已住院治疗。打人者共3人,其中一人为包工头,已被刑拘。米脂警方表示:“打人者与副局长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恩怨。”
殴打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