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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中暑女衣扣被误解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特征(图)

2013年07月2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解中暑女衣扣被误解

解中暑女衣扣被误解,该名男子通过电话向报社诉说,说自己以后不会再救人了。该名男子对女子的救助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具有哪些特征呢?

昨日,株洲市民李有青在公交车站遇到一名女子中暑晕倒,将其移到大桥底下,并给女子太阳穴擦了清凉油,为其解开上衣的第一个扣子,没想到女子醒来后非但没有感谢他,反而给了他一巴掌。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责任编辑:耿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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