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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跳楼被妻子拽腿救下
男子欲跳楼被妻子拽腿救下,“中国好媳妇”就此诞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说来道去理不清。但是,不管再大的坎儿都会有过去的一天,何必要跳楼呢。借鉴唐僧的一句经典台词:东西不能乱扔楼也同样不能乱跳,要是砸到小朋友就不好了,那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2013年7月31日早上,吉林省长春市南湖新村63栋6楼一名男子身子探出窗外要跳楼,瞬间被妻子抓住一只腿,随后被赶到楼上的市民和民警及时救下。这次事件曝出后,网友纷纷称赞该妻子的英勇行为,称其为“中国好媳妇”。 7月31日早7时40分左右,南湖新村63栋附近的居民发现,63栋六楼一名男子身体悬在半空,楼上一女子拽住右腿,男子才没有掉下去。据了解,那名女子为男子的妻子,男子要跳楼时被妻子抓住右腿才没有掉下去。随后这名男子被众人救了上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杨旭、叶长青与实习生李旭、协勤员宋铁军4人到场救援。杨旭和李旭到了6楼以后,发现门没法打开,楼道内有多位市民也是束手无策。很快,宋铁军找来一个弯把撬棍,有市民也拿来一个撬棍,杨旭和市民一起使用撬棍,将门打开,然后跑到卧室阳台处,杨旭和李旭将男子妻子换下来,然后往上面拽男子。此时男子的情绪已经有些清醒,配合民警救援。其余市民在左侧拽住男子的手,众人将男子拽了上来。
跳楼砸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跳楼砸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跳楼者的行为及其结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至于具体适用刑法中哪个条款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应视行为实施的具体环境而定。
如果跳楼行为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砸死人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跳楼者属于故意跳楼自杀,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跳楼者在跳楼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威胁到楼下行人的安全,但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轻信能够避免,造成跳楼砸死人的后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行为人跳楼时发现楼下有很多人活动,且已经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死或砸伤不特定的人,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么,其行为则要考虑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