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武瓜农农死因公布
临武瓜农死因公布,系受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这不禁让人怀疑,既然让瓜农致死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瓜农本身患有的隐性疾病,那么“城管打死瓜农”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瓜农身上有多处殴伤,足见城管的殴打暴力行为,城管具有主观上的恶性。若没有城管的殴打,瓜农就不会犯病最终导致死亡。
7月30日,湖南临武县委宣传部公布了被临武城管打死的瓜农邓正加的死因。死者邓正加头、颈、肩部等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相对较轻,为非致命伤;死者邓正加系因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双侧大脑额颞顶部及左侧小脑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据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而瓜农案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头、颈、肩部等处都有软组织损伤,可以认为当时他与当事城管发生冲突时,遭到相当暴力的对待,而不是推搡等“低暴力行为”。这些暴力行为与其脑血管破裂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可能不是刑法意义上“不能预见的意外”,当事城管打人时就应该预见到伤亡的发生,这不是“不能预见的”,所以本案应当有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应结合当事城管施加给邓正加的暴力程度,判定其主观恶性,以及暴行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程度,从而定罪量刑。如果当事城管使用了秤砣进行殴打,或者对邓正加实施凶残的围殴,正常人都应该知道这种暴力的危险程度,那么可从法律上推定当事城管打人的心态是:放任邓正加的死亡的发生,故应定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