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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飞泰国客机爆胎 飞行事故与刑事责任(图)

2013年08月0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中国飞泰国客机爆胎

中国飞泰国客机爆胎,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据说在所有的交通工具中,飞机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之一。但是一旦飞机发生事故,其后果也是极其惨烈的。曾经发生过的坠机事件中,有大部分机毁人亡。而就在前不久的韩亚航空飞机失事,也让三名中国女孩魂归他乡,让人悲痛。

据报道,北京时间7月31日晚八点左右,泰国东方航空公司一架班次为OX833航班的包机在泰国素叻他尼府机场降落过程中发生爆胎事故,飞机在降落过程中两个轮胎发生爆胎,导致机身失控,冲入跑道边的草坪上。这架飞机是从中国贵阳起飞,目的地泰国南部普吉岛。但由于天气原因无法在普吉机场降落,转而飞往素叻他尼府机场。所幸的是这架客机搭载的130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均没有人员伤亡。

飞行事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现行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发生飞行事故只有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发生飞行事故只有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才负刑事责任。而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必须要求航空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与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下列情况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如果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不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原因包括由于航空人员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或由于技术设备条件限制所引起的技术事故。“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凭借行为人当时的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拒,也就是说,无法阻止意外事件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原因有时来自天灾,有时来自人祸。“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如飞行中遭流星撞击、飞禽被吸入引擎等导致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航空器磨损而出现疲劳裂纹致使航空器空中解体或产生其他技术上的问题导致飞行事故;雷电、雨雪、台风、气流等恶劣的自然条件、旅客的违规行为(如飞行中旅客违规使用手机致使偏航)及犯罪分子的破坏等导致的飞行事故等。

2、航空人员虽然违反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只是发生了一般飞行事故,造成一般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例如,某航空公司一架美多23型飞机执行航班任务,着陆前曾出现前轮转弯失效灯亮,但机组未按规定执行前轮转弯失效检查单制度,操纵失当,致使飞机偏出跑道,压坏跑道灯,螺旋桨变形,构成飞行事故。由于不是发生了重大飞行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民用航空器试飞过程中发生的航空器损坏、人员死亡的事故无论结果如何,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航空器在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都要试飞。航空器的试飞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在所难免。《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因此试飞中发生的事故不论后果是否严重,均不以重大飞行事故罪论处,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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