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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3年的7月是个多事之秋,首都北京7天发生6起严重刑事案、多地发生儿童猥亵案和强奸案,和谐社会只在中国梦才是和谐的。“城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性词语,城管出现的地方定是一片萧瑟。城管与小贩之间的恩怨情仇每日都在上演,而且不曾停歇,每一次事件完结时,总能隐隐听到“请听下回分解”的声音。临武瓜农死因公布,这份法医鉴定将对该案的定罪量刑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件回顾:
临武瓜农死因公布
据报道,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称,30日临武瓜农邓正加尸检报告出炉。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及法医病理组织学切片检验结论,郴州市公安局法医综合分析认为,死者邓正加头、颈、肩部等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相对较轻,为非致命伤;死者邓正加系因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双侧大脑额颞顶部及左侧小脑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来源:新华网)
法邦时评:
法医鉴定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伤亡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与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若鉴定出现错误,将导致无罪变有罪,有罪变无罪,此罪变彼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这既有损于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又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罪与非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罪与非罪的确认,是关系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有时甚至性命攸关。在人身伤亡案件中,法医学鉴定对罪与非罪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此罪与彼罪
虽然刑法典对犯罪的概念、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一些相近或者类似的犯罪行为,如何对它们加以区分,即如何区别此罪与彼罪,就成为司法机关经常面对和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定罪,而且关系到量刑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其中法医学鉴定就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一项重要的依据。
(三)重罪与轻罪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首先必须建立在适当的标准上,而不能将轻、重之罪互为标准,如果认为比严重犯罪轻的就是轻罪,比轻微犯罪重的就是重罪,那样就沦为循环定义,没有真正说明和解决问题。但如何划分重罪与轻罪呢?法医学鉴定对轻重罪的划分就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对法医学鉴定的关注度也逐渐增高,无论是对鉴定人专业水平,还是对鉴定过程、鉴定方式、鉴定设备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公证的法医鉴定可以给死者安慰,同时还生者清白,它给了我们一个弄清黑白曲直的机会。可这样的机会也要真正的做到公证才能够平民愤,才能够真正的贯彻法治。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以后都不会存在故意杀人罪了
@与真理同在:#临武城管打死瓜农#按照临武官方说法,以后都不会存在故意杀人罪了。因为在中国社会中,如此之多的毒食品泛滥,以致人们身体或多或少都有些问题,只要仔细验证并将病因夸大,这样的话就可以将暴力殴打致死改成因病而亡了。好办法,简直和“大批公安特警出动,仅仅只是为了遵从受害人家属意愿协助运送尸体”一样,耸人听闻。
@liou12xing13:干嘛说话那么弯弯绕!打死的不就得了!
@南宁MUSE官方微博:临武瓜农死因公布系外力诱发脑部血管破裂,这个说法够体面的了。
@渤海易人:说事论理。湖南临武瓜农已作出死因鉴定,死于外诱力致畸形血管破裂,这就是说,死者患有先天性"脑残,被城管的"诱惑"致畸形血管破裂而亡,与城管施暴无关,与诱力有关。这一鉴定,真他妈的象天书,让人看不懂,悟不清。不知死者是脑残还是鉴定人脑残?弄得国民脑残了!
结语:
临武瓜农死因公布,在尸检报告中出现“诱发”、“畸形血管”这两个词语,作为一般民众不了解什么是“畸形血管”,我们姑且只理解一下“诱发”一词——本来潜在的,通过外界因素引导出来的。我们在辩证法中都学习过“内因决定外因”这一哲学原理,所以,瓜农这一内因才是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