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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图)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虎毒尚不食子,又何况是人呢。纵然是无心之过也法不容情。也许他也没有想到,这样的一踢即让女儿离开了人世,相信丧女之痛也够折磨这位狠心男子了吧。家长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定要耐心,不能动不动就踢打。孩子那么弱小,万一出了事,后悔也来不及了。

因两岁的女儿哭闹不止也不睡觉,男子在心烦意乱之下踢了女儿的屁股一下,不料还不能完全站稳的女儿遭受脚踢后头部重重地撞在了门上,瞬间倒地昏迷不醒。男子见状立马将女儿送往医院救治。负责救治的医生在得知事情发生经过后报了警。因孩子在救治过程中需直系亲属陪同,警察便没有对男子采取强制措施。经过10天的抢救,孩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而踢死女儿的男子也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1.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二者有相似之处:部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希望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为人在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因为他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在明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行为人没有考虑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3.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应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应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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