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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协警中毒镖身亡 什么是法律上的凶器(图)

2013年08月0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湖北协警中毒镖身亡

湖北协警中毒镖身亡,犯罪人可谓处心积虑,蓄谋已久,对用毒、飞镖掌握熟练。这个警察到底是做了什么,让犯罪人下次毒手,希望警察的悬赏令发挥作用,早日抓获嫌疑人。

7月29日晚上,湖北云梦某协警周某在路上跟女友练车,将车停路边时,周某被毒镖射中,不久就撒手人寰。警方已锁定犯罪嫌疑人为20岁左右的男子,并用3万元悬赏公民提供犯罪线索。毒镖含有琥珀胆碱,使用超量会致人死亡。

什么是法律上的凶器

对法律上讨论较多的是转化型抢劫的“携带凶器抢夺”。此时要准确界定“凶器”的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考虑到这是将抢夺行为附条件的以抢劫罪论处,必须严格掌握,否则将造成过多的抢夺行为以抢劫论处的情况,导致罚不当罪。

二是要体现“携带凶器”的暴力性特征。即“携带”的“凶器”必须充分暴露出行为人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可以考虑将携带凶器抢夺视为结合犯的观点。将“凶器”的范围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范围之内。三是“凶器”必须是犯罪人事先准备供作案使用的工具。

四是“凶器”是对人体易造成损伤的器械。由此,“凶器”的范围可以这样来界定:是指作案时显露的抢夺行为的处罚。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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