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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卫生厅人质获救,欣慰之余,有一种对如何确保人质安全的感叹,因为纵览历史画卷,劫持与反劫持人质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在解救人质行动中稍加不注意,人质的生命可能瞬间就会没了,无辜的人遭到伤害,太不合天理了,劫持人质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性的确很大,给与劫持者一定的处罚才能显法律的意义,那么,挟持人质怎么定罪?
事件回顾:
山东卫生厅人质获救
据济南公安官方微博消息,昨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济南警方接到报警称,山东省卫生厅内发生劫持人质案件。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公安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下午4时许,人质安全获救,犯罪嫌疑人张昌年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正在依法审查中。
济南警方到现场后初步查明,青岛某仪器设备厂的张昌年(男,24岁,山东沂南人)因与本厂发生尘肺病鉴定纠纷,在本单位负责人金某陪同下,到省卫生厅办理职业病鉴定手续过程中,张昌年因情绪激动与金某发生争执,手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陪同鉴定人员金某劫持。(来源:东南早报)
法邦时评:
挟持人质怎么定罪
挟持人质在法律界有两种观点:有些人认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但是挟持人质者大都采用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重伤的方式,比如将刀具架在人质颈部、将人质带到高处、开着煤气威胁要与人质同归于尽等,而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挟持人质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也有人认为应该将挟持人质定性为绑架,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挟持者已经在主观上有要造成让人质受到恐吓而不敢挣扎或逃跑、让围观群众和警方相信他随时会杀害人质的效果。再从客观方面看,挟持者对人质采取了可能导致其死伤的危险行为,就算他只是想“造势”而不想把人质杀死或弄伤,采取这种有危险性的威胁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要件,侵犯了不特定人的公民人身权利。挟持人质定绑架罪比较合适。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暴力事件频发有待解决
@ 阿葆de快乐生活:纵观山东卫生厅劫持人质事件、首都机场爆炸案、厦门公交车放火案,每一个事件都似乎与有关部门推诿、工作怠滞甚至“私了”等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拖沓办事所致。抵制暴力,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这些事件绝对不是一个个极具危害性的公众暴力事件
@纳多:刚才整个页面所有微博一时间全都是“山东卫生厅发生人质劫持”,让干了十多年新闻的我不由地感叹:传统媒体的热线爆料、突发新闻栏目都可以下架了!天下武功,无坚不摧,唯快不破……
@ 常鸣之言: 社会环境的好坏,不是只做个梦就能解决的了的。
结语: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质安全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在面对劫持人质事件时,保护人质安全是最高价值,应当成为第一位的选择,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所以为了保证人质生命安全,多大的风险都应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