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警方深夜抓百人
北京警方深夜抓百人,原来被抓的是一家单位的人,涉嫌欺诈。据说其欺诈的对象多数是老年人。好像有很多单位都喜欢从老年人下手,欺骗老人,使得老人高价购买他们的东西。老年人由于辨识能力比年轻人低,因而也更容易受骗。欺骗老年人的还真是可恶,必须得严惩才好。
据悉,在7月8日晚,北京警方深夜抓百人,抓捕对象是丰台区东铁营桥旁的中北投资大厦308室的“华夏国博”公司。如今“华夏国博”公司已空无一人,墙上还挂有“销售倒计时”标语。据了解,“华夏国博”网站售卖的收藏钱币标价450万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显示,“华夏国博”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程向伟,目前企业状态为“注销”。 一位不愿具名的“华夏国博”公司员工称,前天警方查案,他恰好有事外出,“躲过一劫”。他说,这是北京地区行业内很有名的一家公司,主要从事古玩、钱币、书画等文物经营活动。“绝大多数是假的,也有部分真的”。据他介绍,公司员工以女性居多,公司给员工一人配了一台电脑,每天工作主要“就是打电话销售,专骗老头老太太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