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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自杀也可能成立犯罪(图)

2013年08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自杀原因扑朔迷离惹人疑,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万物的最灵、宇宙的奇迹,都很珍贵,而自杀是对亲友、对社会的极端不负责任。一个人自杀,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剧,同时也是他所在的家庭和社会的悲剧,人们都知道非法杀人是犯罪,但不知道自杀有时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自杀会成立犯罪呢?

事件回顾:

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14日上午11点左右,北京海淀区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十余人喝下农药试图自杀,由于事发地靠近人流量较大的北京西站,事发现场聚集了许多围观群众,警方和120急救车及时赶到,将喝药人员送往医院,目前自杀原因并不清楚,只知均为东北口音,大家都在议论这些人为什么自杀?(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法邦时评:

自杀或成立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自杀没有侵犯公私权利以及社会秩序,不属于犯罪。但是下列自杀情形的构成犯罪:

(一)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三)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杀人?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自杀不能上天堂

@ 今评媒_李生:律师大军都拥向平度了,十多人的案子没人管,一个异闹记者要杀人争先恐后替开脱

@ 浑江左岸:哈尔滨铁路局?在哈尔滨不能自杀吗,大热天这么远去北京自杀,在北京自杀能上天堂?

@ 高山流水: 当一个人实在无路可走时,应该想到的还有最后一个办法,那就是:为了生存、奋然拼杀 !

@有多大的事啊!有事着共产党他一定会帮助你的。这件事告诉我们求人不如求自己。

结语:

现代社会自杀者多是“为了自己”:或为一时的成败得失,或为外在逆境或肉体苦难,或由于所求不遂、有恨难消、贪嗔痴等原因,这些人只想着一时的解脱,却忽略了亲友的感受,他们自私,盲于自心,盲于天道和命运,在生命旅途中茫然而来、茫然而往。殊不知,不管人生面临什么,只要勇于直面人生,以大善大智去直面人生的一切苦痛和灾难,一切逆境和逆缘,一切苦痛和灾难,都会过去的。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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