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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图)

2013年08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自杀已经够让人抓狂,群体自杀更是可悲,日前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自杀原因尚不清楚,为该事件平添了几分神秘。相信自杀者一定有自己的理由与苦衷,但是选择这样的方式还是值得商榷,想一下自己的父母妻儿,还有爱你们的人,这样做真的好吗?

事件回顾:

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8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南路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十余人喝下农药企图自杀,幸亏警方和120急救车及时赶到,将喝药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据目击者李先生说,当时“东倒西歪地躺了一片”,由于事发地靠近人流量较大的北京西站,现场聚集了许多围观群众,停着十余辆警车和救护车。“警方拉着警戒线,大家都在议论这些人为什么自杀。”

目前,自杀原因并不清楚,只知自杀者均为东北口音。(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法邦点评:

是否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群体自杀是否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呢?这要从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谈起。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

1、客观方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2、主观方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态。

结合事件本身来看,首先,自杀者并不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所以,群体自杀并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网友点评(新浪微博):

患者已出院?

@天已之乐:北京海淀区北蜂窝南路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现场部分患者还身穿印有“哈尔滨铁路局”字样的白色T恤。网传患者以出院,但自杀原因和动机至今仍未被公布。

@临沂人网:#各地新鲜事#北京发生群体自杀事件,十多人倒在路边。一位秦女士透露,她们都穿着白色文化衫,上面印着“哈尔滨铁路局,还我退役兵工作”的红色大字。

@Venkit--H:再次敲响铁路局警钟。京城 投名状

结语:

解决事情的方式有很多种,选择自杀恐怕的确是出于无奈,不知道这些人具体经历了什么,背负怎样的痛楚与辛酸。

只是,在自杀之前,是不是已经努力过了,抗争过了,折腾过了,这很重要,不是吗?(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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