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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狂奔伤多人
面包车狂奔伤多人,司机大喊过来撞死你,人们简直怀疑面包车主是不是吃了兴奋剂,世界上每天都有很多郁郁寡欢的人,面包车主连伤人都来得这么兴奋,看来人与人之间真的是不能比啊,不过,面包车主的兴奋也只能维持一时了,剩下的就等着处罚吧!
9月2日上午,东莞企石镇振华路,一辆“失魂”面包车撞翻多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致3人受伤。1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一小时后,将肇事车撞停,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犯欧某军被抓获。据初步调查,肇事前,欧某军有吸毒情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
面包车狂奔伤多人,小编觉得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面包车狂奔伤多人显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面包车在路上狂奔这样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面包车狂奔,司机嘴里大喊过来撞死你,从这一点上来判断,司机主观上存在故意。
综上所述,小编觉得应该对面包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