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虐待女儿伤口上撒盐
26日,备受关注的“砀山虐童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岁女童小武的生母刘欢欢与其男友汪洪朝,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堂受审。小武的生父武某当庭向刘欢欢与汪洪朝提出10万元的民事赔偿。
据了解,孩子的亲生母亲对年仅7岁的女儿进行疯狂的殴打、虐待,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待,虐待女儿最狠的一次就发生在前几天,因为女儿不听话,刘某找了一根电线把女儿的双手绑起来,踩着她的脚,用毛巾把孩子的嘴堵上。随后,刘某找来一根白色电线,卷成麻花状,朝着女儿的后背和屁股拼命抽打。直到孩子的屁股被打烂,随后又丧心病狂地拿了盐,朝着女儿的伤口上撒盐。再然后到厨房拿来红辣椒,把辣椒籽和辣椒抹在孩子的伤口上。如此恶毒的行径简直泯灭人性。
孩子的悲惨遭遇经媒体曝光后,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高度关注,立即给予法律援助,并委派2名律师免费代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出具了一份2月22日的医院病历,“女孩的伤口出现了感染,需要住院治疗”。同时,经过医院的全面检查,小武受伤部位还需要接受植皮手术,手术费要6万元。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进行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