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天降百元大钞引疯抢
长沙天降百元大钞引疯抢,也许会有人想这么好的事情自己怎么没遇到啊,天上掉馅饼这种事情自己怎么遇不上呢?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属于自己的总会有的,不是自己也强求不得。捡到钱固然会让人一时兴奋,但可能会涉及违法哦。所以有这种天下掉馅饼的想法的人们还是乖乖努力奋斗吧,毛主席说过,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嘛。
据了解,在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长沙湘府中路岳泰理想城小区天降百元大钞,“百元钞票雨”很快被楼下商铺业主和过路行人哄抢一空。但是一直到前晚7点,负责此地的派出所仍没有接到失主报案,目前,岳泰理想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正在摸排调查此事。长沙岳泰理想城物业服务的保安亭就在十米开外,有人把楼上撒现金的事告诉了物业保安。保安队吴队长说,撒钱的人是1栋2单元的住户,“有的说撒下1万元左右,有的说三四万元。”会不会楼上有家庭吵架赌气撒钱呢?原因尚且还不得而知。
捡钱不还违法吗
长沙天降百元大钞,被市民哄抢而空。如此天下掉馅饼的事情让人艳羡不已。可是捡了他人的钱如果拒不归还的话是不是违法的呢?判断捡钱民众是否涉嫌违法,主要取决于扔钱者的扔钱性质。
如果扔钱者是出于自愿,那么捡钱的人就不涉嫌法律问题。如果扔钱者是将现金不慎丢出去,而捡钱的人又拒绝交还,则可能涉嫌违法,如果是这种情况,考虑到金额不大,捡钱市民可能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
捡钱不还可能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