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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生为老师生子 是不伦之恋还是真爱(图)

2013年10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16岁女生为老师生子,让世人大跌眼镜。16岁女学生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孩子,她却变成了孩子的母亲,而始作俑者竟然是孩子的班主任老师。作为教师,本应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怎可忍心去亵渎一个懵懂的未成年少女,他的道德廉耻呢?

事件回顾:

16岁女生为老师生子

近日,肇庆市怀集县一在校高一女生在今年春节期间诞下一名3.1公斤重的男婴,目前,该女生在家坐月子,没再回校上学。据悉该孩子的生父竟然是女生初三时的班主任。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震惊和迷惑(来源:陕西传媒网)

法邦点评:

该老师是否构成强奸罪

虽然该老师表示会一生一世照顾阿珍,阿珍也愿意跟着他。然而有人认为,不能就这样让陈某轻易逃避法律的责任追究。那么,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呢?下面让我们从犯罪构成方面分析一下。

强奸罪构成:

1、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该老师的行为尚未触及强奸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还能有点底线吗

哈哈笑5168: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仅仅把你的灵魂交给我是不够的,我还要你的肉体~

城市生活杂志:应该立法,严厉不准师生恋和男女关系,违者公职拿掉永不录取,全国家长才放心!

大家叫我金良兄:禽兽

结语:

最近以来,全国各地新闻媒体曝光了一些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的批评报道。我们应该进行调查摸底,对于那些隐藏在教师队伍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把他们尽快地挖出来,以避免让这些害群之马在对可爱的孩子和教育造成极大的伤害。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类似恶性事件不再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还学校一片净土。(法邦网)

[责任编辑: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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