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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使用卫生巾中毒致死 死亡的悲剧谁埋单(图)

2013年11月1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初次使用卫生巾中毒致死

初次使用卫生巾中毒致死,14岁的少女就此消亡。如此的悲剧生产该品牌卫生巾的企业势必要负起责任。卫生巾作为私密物品,厂家在生产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忽视了质量问题,发生了这样的悲剧是无法挽回的。

据悉,英国威尔斯一名14岁少女娜塔莎第一次使用卫生巾,竟引发中毒性休克症候群而不幸死亡,她的家人希望她的死能提醒世人关注这罕见却致命的疾病。

娜塔莎的家人指出,“一般来说,如果在体内放置卫生巾的时间过长,可能引起中毒性休克症候群。但是,娜塔莎是跟着使用说明、正确地使用卫生巾。然而,却也纯粹是因卫生巾置入她的体内,而导致中毒性休克症候群,这种疾病非常罕见,但也非常致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14岁的少女初次使用卫生巾引发中毒性休克症候群而不幸死亡,而她是跟着使用说明、正确地使用卫生巾。这样看来,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生产该卫生巾的企业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邦网)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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