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一广东富商包养数月后抛弃,她心有不甘,拿走情人的名表,以此索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不料男友报警将她抓获。昨悉,洪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5岁的小敏是无业人员。今年初,她在一家歌厅唱歌时认识了40多岁的中年男子蔡某。蔡某是广东人,在武汉做生意,有家室。两人认识后不久,蔡某答应每个月支付3万元给小敏,让她陪伴。几个月后,蔡某提出了分手,小敏心有不甘,索要20万元的分手费,但是遭到拒绝。
4月12日,两人在街道口一间酒店开房。次日凌晨5时许,徐某趁蔡某熟睡之际,将其价值27.8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以及一个“和田玉”挂件拿走,随后以自己怀孕为由向蔡某索要“青春补偿费”。蔡某佯装同意支付10万元,但是暗中报案。次日,小敏在武昌螃蟹甲农业银行附近向蔡某索款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但由于敲诈未遂,而且受害人本身也有过罪,遂以敲诈勒索罪从轻判处小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的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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