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宋金远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应适用《条例》判案,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众多缺陷,如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不得受理诉讼、是事故的医院只对患方补偿一些损失、病员不能对卫生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医疗事故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及行政诉讼方面的三个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其中规定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不管有无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均可依照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对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而不只是单纯的补偿。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照样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些解释基本否定了《办法》。为了适应实际需要,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办法》进行了彻底的补充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条例》对《办法》中所有的2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并增加了很多内容,《条例》中条款增加到63条。由于《条例》是吸收了很多民法精神并包含了过去三个司法解释的精神而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三种即双方调解或行政调解或诉讼,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十一项,且卫生行政部门规避行政诉讼的情形已不存在,所以《条例》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唯一性,从而避免了过去适用法律方面的混乱局面。同时为配合《条例》的施行,卫生部出台了7个配套文件,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的"六难":鉴定难、立案难、举证难、质证难、认证难和判决难。但是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其仍属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由于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条例》及过去的《办法》,因而在法官理念中否定《办法》的观念可谓根深蒂固,以此类推否定由《办法》修改而来的《条例》的法官可能大有人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这里的法律也包含了法规。由于《条例》已体现民法精神且属于法规,因此法官应当认可和执行《条例》。 因为出台《条例》的本意就是要确定其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涉及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应适用《条例》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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